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问津学术 2021-09-17
法〔2020〕20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 
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对鉴定事项的审查
  
  1.严格审查拟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
  
  (1)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
  
  (2)与待证事实无关联的问题;
  
  (3)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问题;
  
  (4)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
  
  (5)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实;
  
  (6)对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认定;
  
  (7)法律适用问题;
  
  (8)测谎;
  
  (9)其他不适宜委托鉴定的情形。
  
  2.拟鉴定事项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争议较大的,应当先对其鉴定技术和方法的科学可靠性进行审查。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没有科学可靠性的,不予委托鉴定。
  
  二、对鉴定材料的审查
  
  3.严格审查鉴定材料是否符合鉴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提供符合要求鉴定材料的法律后果。
  
  4.未经法庭质证的材料(包括补充材料),不得作为鉴定材料。
  
  当事人无法联系、公告送达或当事人放弃质证的,鉴定材料应当经合议庭确认。
  
  5.对当事人有争议的材料,应当由人民法院予以认定,不得直接交由鉴定机构、鉴定人选用。
  
  三、对鉴定机构的审查
  
  6.人民法院选择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审查鉴定机构的资质、执业范围等事项。
  
  7.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协商选择的鉴定机构是否具备鉴定资质及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发现双方当事人的选择有可能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第三方利益的,应当终止协商选择程序,采用随机方式选择。
  
  8.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鉴定方案、收费标准、鉴定人情况和鉴定人承诺书。
  
  重大、疑难、复杂鉴定事项可适当延长提交期限。
  
  鉴定人拒绝签署承诺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更换鉴定人或另行委托鉴定机构。
  
  四、对鉴定人的审查
  
  9.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指定鉴定人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对鉴定人的专业能力、从业经验、业内评价、执业范围、鉴定资格、资质证书有效期以及是否有依法回避的情形等进行审查。
  
  特殊情形人民法院直接指定鉴定人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审查。
  
  五、对鉴定意见书的审查
  
  10.人民法院应当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内容。
  
  11.鉴定意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完成委托鉴定事项,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1)鉴定意见和鉴定意见书的其他部分相互矛盾的;
  
  (2)同一认定意见使用不确定性表述的;
  
  (3)鉴定意见书有其他明显瑕疵的。
  
  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仍不能完成委托鉴定事项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鉴定人退回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
  
  六、加强对鉴定活动的监督
  
  12.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不按期预交鉴定费用及鉴定人出庭费用的法律后果,并对鉴定机构、鉴定人收费情况进行监督。
  
  公益诉讼可以申请暂缓交纳鉴定费用和鉴定人出庭费用。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暂缓或减免交纳鉴定费用和鉴定人出庭费用。
  
  13.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应当根据鉴定事项的难易程度、鉴定材料准备情况,确定合理的鉴定期限,一般案件鉴定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鉴定时限不超过60个工作日。
  
  鉴定机构、鉴定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鉴定期限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延长鉴定期限。
  
  鉴定人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鉴定人是否存在正当理由。如无正当理由且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另行委托鉴定的,应当责令原鉴定机构、鉴定人退回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
  
  14.鉴定机构、鉴定人超范围鉴定、虚假鉴定、无正当理由拖延鉴定、拒不出庭作证、违规收费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鉴定机构、鉴定人予以暂停委托、责令退还鉴定费用、从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备选名单中除名等惩戒,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鉴定机构、鉴定人存在违法犯罪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
  
  人民法院建立鉴定人黑名单制度。鉴定机构、鉴定人有前款情形的,可列入鉴定人黑名单。鉴定机构、鉴定人被列入黑名单期间,不得进入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备选名单和相关信息平台。
  
  15.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运用委托鉴定信息平台加强对委托鉴定工作的管理。
  
  16.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参照适用本规定。
  
  17.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鉴定人承诺书(试行)
  
  本人接受人民法院委托,作为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活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完成本次司法鉴定活动,承诺如下:
  
  一、遵循科学、公正和诚实原则,客观、独立地进行鉴定,保证鉴定意见不受当事人、代理人或其他第三方的干扰。
  
  二、廉洁自律,不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其请托人提供的财物、宴请或其他利益。
  
  三、自觉遵守有关回避的规定,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可能影响鉴定意见的各种情形。
  
  四、保守在鉴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利用鉴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获取利益,不向无关人员泄露案情及鉴定信息。
  
  五、勤勉尽责,遵照相关鉴定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认真分析判断专业问题,独立进行检验、测算、分析、评定并形成鉴定意见,保证不出具虚假或误导性鉴定意见;妥善保管、保存、移交相关鉴定材料,不因自身原因造成鉴定材料污损、遗失。
  
  六、按照规定期限和人民法院要求完成鉴定事项,如遇特殊情形不能如期完成的,应当提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
  
  七、保证依法履行鉴定人出庭作证义务,做好鉴定意见的解释及质证工作。
  
  本人已知悉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的法律责任及行业主管部门、人民法院给予的相应处理后果。
  
承诺人:(签名)
鉴定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编辑:张瑾


311人!教育部通报表扬!快看,有没有你多年未见的老师!
共39人!第四批享受河南省政府特殊津贴推荐人选名单公示!
“两高一部”印发《关于刑事案件涉扶贫领域财物依法快速返还的若干规定》
新版北大中文核心期刊投稿方式汇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全文+理解与适用

“张玉环杀童案”26年后再审改判无罪刑事判决书全文发布

浙江大学关于2021年接收外校推荐免试研究生工作安排的通知

推迟开学,两所高校发通知!也有高校决定提前开学……

教育部科技司关于第二批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认定结果的公示

2019年度全国检察机关社会治理类优秀检察建议评定结果(上)
2019年度全国检察机关社会治理类优秀检察建议评定结果(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附全文)

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业务疫情防控期间典型案(事)例
经中央政法委员会同意《法制日报》今起更名为《法治日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二十一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77、78、79、80号)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产权保护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最高检表彰“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活动先进单位和个人(附名单)
中国政法大学2019-2020学年第二学期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告别24%和36%!最高法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二十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73、74、75、76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附全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九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70、71、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目录+总则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附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最高检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
关于201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关于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

: . Video Mini Program Like ,轻点两下取消赞 Wow ,轻点两下取消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